2011年1月10日 星期一

軍事倫理學


文字方塊: 軍事倫理學大學共同必修科目是「通識教育」的前身,教育部早在七十三年(1984)起推動大學通識教育,以彌補專才教育在全人教育上的不足。並強調通識教育的目標,是為增進學生的知識領域,讓大學開設有關人文、社會、自然科學類通識科目,以提供不同院系學生拓寬修習領域。這樣才能使大專學生在專業知識技能外,養成良好的中外語文與閱讀能力、藝術欣賞評鑑能力、終生學習的動力以及個人道德操守等高素質的人文素養。民國八十五年(1996)五月二十六日大法官會議第380釋憲文:「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之課程規劃權回歸大學」。因此,教育部將通識教育的課程規劃回歸至各大學,讓大學享有完全的自主權。
綜觀國內外各大學「倫理類」的課程教學與設計,都是屬於共同必修通識教育的核心課程。空軍官校是在三軍官校中最早成立通識教育中心的學校,所開設兩學分的共同必修課程,是屬於社會科學領域範疇,課程設計的內容是為增進學生軍事倫理的素養。因此,軍事倫理學課程設計內容,至少不能違背教育基本法大學法大學評鑑辦法[1](民國96年01月 09日發布)的目的與宗旨。
日前,由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2]所公佈的九十六年度大學評鑑結果,文化大學與立德管理學院評估表現在大專院校中吊車尾。[3]評鑑項目以(一)「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二)「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三)「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四)「研究與專業表現」、(五)「畢業生表現」等五項為評鑑內容[4];評鑑分別由「實地訪評小組」、「學門認可審議小組」、「認可審議委員會」等三個單位,以「教學品質保證」為精神,評鑑學校是否能「提供學生一個優質學習環境」,達到應有的教學品質標準。這與大學評鑑辦法第四條「大學評鑑類別的法規是相符的。
教育部對大學的校務評鑑、院系所及學程評鑑、門評鑑、專案評鑑與這所大學的校務「目標、特色、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研究與專業表現」等等,九十九年度也將針對所有軍事院校做「96、97、98、99學年」的教育評鑑。這將說明軍事院校畢業生所領取教育部頒發的畢業證書,是否具備大學應有的程度。因此,軍事倫理學課程設計的內容,是否應由具備專業知識理論的教師從事教學與課程設計?教師課程設計的內容是否能正確引導學生建立個人及團體生活倫理的觀念與素養?教師是否能使學生在專業知識技能外,養成良好的學習態度以及個人道德操守?課程設計的精神應是否以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的「是非教育」、「正義教育」、「品格教育」、「人權教育、「生態環境教育」、「公民教育」、「性別教育」等等的多元化教育內容,也就是說課程設計的內容範圍要擴大,軍事倫理學應教導軍校生先學習如何做好一位「公民」的行為規範與道德的準則,再學習如何做好一位「軍人」的行為規範與道德的準則,而成為具有道德意識與國際視野的現代化軍官。
美國大學的倫理課程是著重教導學生「做人的學問」、「何謂正義?」、「生命的價值」等等課題,而我國傳統倫理學教育的方向是「五倫關係」、「道德操守」、「四維八德」等等課題
軍事倫理學的課程的設計目標、特色、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研究與專業表現:都應落實在民主法制的基礎上。在軍事學校教育制度上,使軍人(官)回歸到教育理論與生命價值的層面上,以我國民主政治的體制下的現代國防觀念,建立軍事學校的核心價值,並確立「文武關係」的人文素養,以保持軍官品德的高度,教育出具有專業特色的現代軍人。軍事倫理學的課程設計,應以下教育觀念與教學方法為原則:
(一)以議題討論的教學模式,引導學生思辨能力。
(二)「請勿限制我的思考」,讓學生創意學習。
(三)打破階級意識形態,以「軍事專業特色」為課程計劃的核心課程。
(四)落實軍人武德精神-智、信、仁、勇、嚴,學以致用。
(五)擴大倫理議題的範圍,例如國家倫理、社會倫理、家庭倫理、政治倫理、公民倫理等等,以增廣見聞。
確立「文武關係」的人文素養,以保持軍官品德的高度。


[1] 大學法 (民國96年01月03 日修正)第五條: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軍事教育條例(民國92年06月25日修正)第二十二條為提升軍事教育水準,各軍事基礎院校應接受教育部辦理之大學評鑑。
[2] 大學評鑑辦法第二條:評鑑事務之規劃,必要時得由本部與大學共同成立之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評鑑中心)辦理。
[3] 中國時報,九十七年六月十四日(星期六),「大學系所評鑑文大立德吊車尾」、「五大項評鑑標準達到教學品質」,教育新聞C4版。
[4] 大學評鑑辦法 (民國 96年01月09日發布 )第四條:大學評鑑之類別:一、校務評鑑:對各大學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務進行整體性之評鑑。二、院系所及學程評鑑:對各大學院、系、所及學程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進行之評鑑。三、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院、系、所或學程,於研究及教學等成效進行之評鑑。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對大學進行之評鑑。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五年至七年應辦理一次;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