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 星期一

軍事大學教育─真的只能取得教育部頒發的學士學位證書

文字方塊: 軍事大學教育
真的只能取得教育部頒發的學士學位證書
國學大師錢穆先生《中華文化十二講》一書云:
通觀全史,可見軍人之在國家社會,乃係一種義務,非職業。非為謀生,乃為服務。非取於人,乃以獻於人。[1]
軍人是為社會國家義務、服務、貢獻的偉大志業。所以,他在〈中國歷史上的軍人〉一文中強調:
軍人教育本為人類教育中一最具崇高理想,
最富偉大精神之教育。[2]
軍事高等教育的目的是為培養軍事人才,以奠基國家的國防力量[3]。軍事教育為國家整體教育之一環,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並依相關「教育法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4]
舉凡軍事教育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其學院、所系、科組之設立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5]而軍事高等教育機構的基礎教育如三軍官校、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中正理工學院、國防管理學院)等等,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清礎說明軍事學校的類別為「大學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為宗旨[6];而大學法更是把高等教育的宗旨細列為五個方向: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7]也就是說軍事高等教育是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研究國防科技以提升國家安全,並能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奠基國防力量
軍事高等教育的設立,在行政院國防法規的「教育訓練目」下,訂立軍事學校組織設立標準法[8]明訂:本標準之名詞定義如下「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軍事學校及班隊」,指依相關「教育法令」所設立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軍事學校、學院、所系、科組等。[9]而軍事學校及班隊名稱規定如下:
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軍事學校及班隊之名稱,冠以級別、類別,並得冠以軍種名稱[10]
又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軍事學校及班隊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國家國防政策發展需要。(二)軍事備戰需要,且為民間學校無法替代或滿足需求者。(三)國軍辦理軍事幹部及專業人才養成教育需要。(四)具備軍事教育中長程發展計畫重點與特色。(五)相關法令有規定者。[11]所謂「國家國防政策發展需要,民間學校無法替代或滿足需求的軍事專業人才養成教育」,是指培養國軍指揮、參謀的軍事幹部以及國防科技專業軍官人才,不僅是在培養《孫子兵法》所云「兵者,詭道也」[12]、「廟算勝者」[13]、「上兵伐謀[14]等軍事戰略是以謀略克敵制勝,不戰而屈人之兵[15],以及運籌帷幄、洞燭機先、深謀遠慮、未雨綢繆等等能力的軍事指參人才,更是為國家國防政策需要長程發展未來國防科技,有重點與特色的軍事、軍備計畫栽培的國防人文科技人才。
軍事學校中凡是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的軍事學校之校地、校舍、設備、師資等標準,都必須依據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相關教育法令規定辦理。[16]不是「因人任事」,而無法規可遵循的。
授予軍事學資證明軍事學校之設立規模標準如下:
就「校地」而言:學校校地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五公頃。
就「校舍」而言:
(一)應具有足供教學活動所需校舍建築、運動場、教練場、教學教室、實習活動場地。
(二)新設學校核准設立時,校舍建築應有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平方公尺以上。
就「設備」而言:
(一)應針對各班隊課程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實驗 (習) 設備儀具、載具及武器裝備。
(二)應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業期刊及相關設備。
(三)學員生隨校住居生活所需之設施及相關設備。                    
就「師資」而言:
(一)各班隊課程均聘請合格之教師或教官擔任師資。
(二)教職員人數、師資結構及師生人數比率,須符合國防部之規定。[17]
所謂「合格教師」,是指教師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在專科以上學校,係指已經取得教育部所頒發的「教師證書」才是「符合資格之教師」。
軍事教育設立標準第十六條再一次強調:凡授予軍事學資證明軍事學校及班隊之設立,須考量國軍整體基礎、進修與深造教育各階層之教育目標、軍種特性、需求、資源分配、教育能量、師資及教學水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家國防政策發展需要。
(二)國軍、軍種或部隊建軍備戰之軍事需要。
(三)軍事專業為民間學校無法替代或滿足需求者。
(四)國軍辦理軍事幹部及專業人才養成教育之需要。
(五)進用民間師資、專長,可充分發展軍事幹部專業、技 (知) 能或學術水準者。[18]
我們知道一、二項規定「為國家國防政策、國軍建軍備戰之軍事發展需要」,是因為「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19]。三至五項規定,在知識國防的二十一世紀,為培養民間學校無法替代或滿足需求的軍事幹部及專業人才養成教育之需要,軍事教育必需進用民間師資專長,並規定軍事學校文職教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20]這說明軍事教育是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為宗旨,是在借重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民間師資、專長」,為國舉才,以發展軍事幹部專業、技 (知) 能的學術水準。因此,國家行政院、國防部才會慎重立法,軍事學校教育需聘用「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文職教師,來彌補軍事教育「專長」之不足。更何況民國94年02月02日公布的全民國防教育法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以增進全民之國防知識及全民防衛國家意識,健全國防發展,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法。
呼籲「死生之地,存亡之道」為國家全民國防的教育觀念,而軍事學校又是培養國防戰力,維繫國家安全的主要教育機構。
古有明訓「良師興國」,教育是百年樹人的大業,因此,教師專業地位受教師法[21]的保護。所謂「師之良窳,攸關國家之興亡」,軍事學校無論軍文職教師在軍事教育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以全人格教育、社會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科技教育、軍事教育等多元化內容,培養軍官成為具備軍種專業特色文武兼備的軍人,這就是軍事學校未來校務邁向卓越發展最重要的指標。
在以前的軍校畢業生可以領取教育部頒發的學士學位和軍學士兩種學位證書,自九十四學年起,教育部依據大學法只頒發學士學位證書給軍事大學。基本原因是「軍學士學位證書」的取得,也必須符合大學法


1 錢穆,《中華文化十二講》,頁144
[2] 錢穆,《中華文化十二講‧中國歷史上的軍人》,頁145
[5] 軍事教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大學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6] 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7] 大學法第一條。
[8] 見行政院國防法規軍事學校及班隊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民國92年12月04日發布)。行政院綱頁可查出法規全文。
[11] 軍事學校及班隊設立變更停辦標準第九條第一、二、三、四、五項。
[12] 曹操等注,郭化若譯,《十一家注孫子‧計篇》,(臺北,里仁書局,1982),頁12。以下引用孫子兵法內容者,皆同此書。簡為《十一家注孫子‧計篇》,頁12。
[13]《十一家注孫子‧計篇》,頁19。
[14]《十一家注孫子‧謀攻篇》,頁35。
[15]《十一家注孫子‧謀攻篇》,頁34。
[17] 軍事學校及班隊設立變更停辦標準第十七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三條:軍事學校教師之任用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其中基礎教育學校文職教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軍事學校教官之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
[19]《十一家注孫子‧計篇》,頁2〜7。《孫子兵法•計篇》所謂五事「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將、五曰法」,其中為將(軍官)之道在「智、信、仁、勇、嚴」;對法制的操守在「曲制、官道、主用者」。
[20] 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三條:軍事學校教師之任用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其中基礎教育學校文職教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軍事學校教官之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文職教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是說明高等教育機構規定學校課程通識與專業必選修等學分數的標準以及師資比例等,教育部才能依據大學法授予學士學位。94年起教育部不再頒發軍事高等教育機構軍學士學位證書,原因是軍事教育訓練的課程內容、學分數與軍事專業的師資,都不合於大學法的標準。
[21] 教師法 (民國95年05月24日修正) 第一條: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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