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5日 星期日

第4條帶職帶薪進修, 第 7 條依規定改敘薪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38
名  稱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第 4 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帶職帶薪進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
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
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
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
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休假進修、研究:係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
學術性之進修、研究。
四、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
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
參加之進修、研究。

第 5 條全時進修、研究給予公假。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第 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
列事項:
一、學校發展需要。
二、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
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
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第 7 條 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得按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依規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
二、依規定向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
三、依規定改敘薪級。
四、協助進修、研究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
五、列為聘任之參考。
六、列為校長、主任遴 (甄) 選之資績評分條件。
七、進修、研究成果經採行後,對教學或服務學校業務有貢獻者,依規定
核給獎金、請頒獎章或推薦參加機關、機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動。
前項第六款之規定,以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為限。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其他獎勵規定。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
或指派參加國內進修、研究者,給與全額補助。
二、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參加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之國內進修、研究,得
由服務學校視經費預算,給與半數以下之補助。
前項進修、研究費用,包括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
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進修、研究應於學期或進修、研究階
段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
公立學校教師國外進修、研究費用,由服務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私
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所需費用,得由各校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

第 9 條 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鼓勵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亦得寬列經費予以補助。

第 10 條學校辦理教師進修、研究成效,應列為學校評鑑之重要項目。

第 11 條 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
成者,應立即返回原校服務,不得稽延。

第 12 條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
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
不在此限。
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
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 13 條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
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研究契約書之約定,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
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第 14 條 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依大學法聘任之大學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
三、幼稚園園長 (主任) 及教師。

第 1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原本101年8月申請前往哈佛大學費正清研究中心訪問學者,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的「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的第四條「帶職帶薪進修、研究」的三、休假進休、研究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是獎勵教師休假「帶職帶薪進修、研究」的辦法。
    結果上星期申請時,才發現國防部99年新頒「國軍軍事學校教師人事處理規定」二十五條下新加入一條:專任教師只得申請「留職停薪休假研究一學年,而「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時間不予計算。的特別條款與原依據法令獎勵帶職帶薪進修研究相去甚遠,甚至成為負面條款。形成了子法違反母法,原本獎勵「教授休假帶職帶薪進修、研究的辦法」,變成了懲罰教授「教授休假進修留職停薪而且扣除年資」,在法律上:國軍軍事學校教師人事處理規定二十五條「子法違反母法」應屬無效規定?又對教授先生獎勵休假進休、研究變成懲罰休假進休、研究?是否可以提出修法?軍事大學中教授人數極少(空軍官校只有兩位教授,我是僅有的女教授),因為缺乏合宜的法令制度與教師倫理,另一方面對教授沒有鼓勵與禮遇制度,反而因低階教師多數决的投票方式或修法,降低、打壓教授應有的休假研究進修權利,使得教授們一一求去。此僅為冰山一角。
     這就像保險法約定一樣,當少數意外者需求使用相關法規時,發現保險法規單方面被修改而且權利早己被剝奪。對於用不到的人事不關已,這涉及百年樹人與國家安全的軍事教育法規,也因為民主多數决的運用,讓有心爭奪職權的低階教師,單方面利用民主多數决修改法令而不被察覺有異,此乃一二例罷了。
       茲再舉軍事教育第九條為例: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5條大學組織層級至多以二級為限。軍事教育條例是經過教育部與立法程序通過的法規,由教育部發給軍官大學學士學位證書,但軍事大學組織法訂立不但一二級組織名目混亂,又將教師資級職格降級助理教授
軍事教育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原文
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軍事學校,其分設學院者,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科)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未設學院者得依實際需要,置部主任一人,整合各系教務。
系主任、所長及部主任,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科主任,就具備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系(科)主任、所長及部主任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軍事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事實上:軍事教育條例法規混淆一二級組織與教師資格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5條大學組織層級至多以二級為限 )。
軍事教育條例第9 條
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軍事學校
其分設學院者,各置院長一人(一級單位),綜理院務;
未設學院者得依實際需要,置部主任一人(一級單位=院長),整合各系教務。
 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 ),辦理系()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

系主任、所長(二級單位 )部主任(一級單位=院長),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科主任(二三級單位? ),就具備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系()主任、所長(二級單位? )及部主任(一二級單位 ?)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軍事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軍事大學設有通識中心主任(一級單位 )卻未明定
母法為大學法的組織為:
大學法第 13 
大學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
各學系置主任一人,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辦理系、所務。
大學並得置學位學程主任,辦理學程事務。
院長、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採任期制,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院長,依該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
    任之。(一級單位 )
二、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依該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就副教 
    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二級單位 )
而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大學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行政單位,其組織層級至多以二級為限
國防部99年頒訂國軍軍事學校教師人事處理規定二十五條內容明文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的「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的第四條「帶職帶薪進修研究」所定卻更改教授帶職帶薪休假進修、研究並以特別條款加入:專任教師得申請「留職停薪休假研究一學年,而「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時間不予計算處理規定中
是否能研究為什麼軍事教育條例國軍軍事學校教師人事處理規定與所依據的法源原內容背道而馳?修法卻使國軍軍事教育陷入:教學與教師降低素質的自貶窘態,更貶低軍事學校與軍校學生卓越競爭力的社會觀感。明顯違反大學法教師法為提昇國家競爭力、學校素質與培養人才而立法的善意。
附件:相關規定
軍事教育條例第13條軍事學校教師之任用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其中基礎教育學校文職教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軍事教育條例第8 條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前項軍事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之任職條件、任期及任 (免) 職,由國防部定之。
基礎教育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得聘文職人員擔任。
軍事教育條例第14 條軍事學校文職教師之權利義務,依相關教育法律辦理。軍事學校具現役軍人身分之教師,其教師資格檢定與審查及待遇等,適用教師法第二章、第五章之規定。

                   空軍官校通識中心教授姬秀珠敬上100.5.12














教育的組織運作應以大學法第十三條:聘請「教授」[1]兼任,負責規劃、推動通識教育課程及共同課程,以培育人才、研究學術、提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軍事教育條例第十四條:軍事學校文職教師之權利義務,依相關教育法律辦理。軍人也是國家公民,國防部隸屬於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實施的國家法律,國軍作業要領、規定等抵觸國家法律,是無效的。
軍事教育條例第一條:為健全軍事教育,培養軍事人才,以奠基國防力量,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所謂『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與『教育法律之規定』是指:
憲法一百七十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
憲法一百七十一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憲法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二章第四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中央法規標準法六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十一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行政程序法第一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行政程序法一五八條: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等等,這些都是教育的內容以及知識份子應有的法律素養。



[1] 東吳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五條之二:本校設通識教育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負責規劃、推動通識教育課程及共同課程。

2011年5月7日 星期六

論老子不爭與孫子兵法全爭

摘要
老子論「不爭」的哲學觀念,是孫子兵法思想「全爭」的基礎。
《老子》曰:「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 老子哲學思想,說明一個人的努力的結果不據為己有而貢獻給全天下,這種「公天下」的行為是一個人最美好的德性,老子稱為「玄德」;老子又云「同謂之玄」 ,玄德就是同德,就是所有相同於善良的美好德性,都稱為玄德。也就是說一個人「生而不有,為而不恃」與《禮記.禮運篇》 天下大同的理想是有異曲同工之處,即所謂大公無私,天下一家的哲學觀念。《呂氏春秋.孟春紀》「天無私復,地無私載」 這種「貴公」的思想,與韓愈「物不平則鳴」 的平等觀念,都是今日民主社會制度人生活平等觀念的源頭。這也正是二十一世紀世界地球村的全球思潮。
老子論「不爭」的哲學觀念:老子曰「師之所處,荊棘生焉。大軍之後,必有凶年。」 戰爭所至之處,必定是滿目瘡痍,民不聊生。他說「善為士者不武,善戰者不怒,善勝敵者不與,善用人者為之下,是謂不爭之德。」 這不武、不怒、不爭之德,是人類與天齊高的美好德性。又曰:「夫唯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古之所謂曲則全者,豈虛言哉!誠全而歸之。」 委曲反而能保全,貪多反而迷惑,因此不爭為爭勝之上上策。所以,《孫子.謀攻篇》曰:「曲則全,…百戰百勝,非善之善者也;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如是觀之,孫子的「全爭」是「不戰而屈人之兵」,是受老子兵家思想「善為士者不武」、「夫唯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的影響。
孫子是依循老子哲學思想中求全的觀念與全利理論,這「公」與「全」的思維,使雙方利益都可以保全的策略,是孫子用兵作戰全爭方法。這與西方戰略專家克勞塞維茨強調,戰爭最後目標必須是為了國家與全國的利益。說明用兵的哲學理念,古今中外兵家所見略同。
一、 前言

老子論「不爭」的哲學觀念,是孫子兵法思想「全爭」的基礎。
一般讀者都認為老子哲學思想是形而上的觀念,不食人間煙火,與宗教哲學、黃老思想比較接近。殊不知,老子哲學是最貼近人生與人性的思維,老子大智若愚、虛懷若谷的胸襟是人類智慧文明的導師。試看老子如何談論人事與人生「不爭」的真諦。
《老子》曰:

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

老子說一個人將自己努力的成果貢獻給社會國家而不據為己有,這類以天下為公的行為是一個人最美好的德性,所謂「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的良知良能稱為「玄德」。
老子論「玄德」處有三:
一、生之、畜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
二、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勢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
三、古之善為道者,非以明民,將以愚之。民之難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國,國之賊;不以智治國,國之福。知此兩者,亦稽式。常知稽式,是謂玄德。玄德深矣、遠矣,與物反矣,然後乃至大順。
老子所說的玄德是指「聖人為而不恃,功成而不處」 的大公無私的德行。所以《呂氏春秋.去私》云:

荊人有遺弓者,而不肯索,曰:「荊人遺之,荊人得之,又何索焉﹖」孔子聞之曰:「去其『荊』而可矣!」老聃聞之曰:「去其『人』而可矣!」故老聃則至公矣!

《呂氏春秋》記載老子是最公正的智者,故云「老聃則至公」!《老子》一書記載老子呼籲門下弟子人人養成「生而弗子,成而弗有」的胸襟與器量,這功成而弗居的氣度,可使萬物「被其澤、得其利」。《老子.八十一章》云:

天之道,利而不害;聖人之道,為而不爭。

老子思想是本著是天人合一 的哲學觀念,他認為:天道利民,人道「為而不爭」。老子虛懷若谷、悲天憫人的大智慧,自成一家之學說,並以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大公無私的觀念,傳之於後世。而這種「生之、畜之而不有」大智若愚的胸懷,與守樸歸真的天人德行,可與時俱進,達到萬物「大和、大順」的理想境界。老子自己也說「玄德」好深、好遠呀!
《老子.一章》曰:

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故常無欲以觀其妙,常有欲以觀其徼。此兩者同出而異名,同謂之玄。玄之又玄,眾妙之門。

老子解釋「常無、常有」同出而異名,「同謂之玄」,「同德」就等於「玄德」,說明所有相同善良的美好德性,都可以稱為玄德或謂之同德。《老子.四十五章》云:
大成若缺,其用不弊。大盈若沖,其用不窮。大直若屈,大巧若拙,大辯若訥。躁勝寒,靜勝熱。清靜為天下正。

「大成若缺」、「大盈若沖」是指,看似完美無缺的事務,其實,還有不夠完備週全的地方,就因為有所不足,還有可以運作或再彌補的空間,它的作用才不會衰竭。老子再一一例舉「大直若屈」、「大巧若拙女」、「大辯若訥」等相同的比喻,以「躁勝寒,靜勝熱」進一步總結玄同:大凡活動身體可以禦寒,安靜身體可以耐熱的這種直屈、巧拙、辯訥、躁靜、寒熱等二元、相對、正反的觀念,都可以說是同出異名的玄同觀念。
總而言之,老子大公無私的觀點,與《禮記.禮運大同篇》 天下大同的理想,以及《呂氏春秋.孟春紀》「天無私復,地無私載」 天地無私的這種「貴公」、「平得於公」、「無偏無黨」 的哲學思考;一脈相承。降至唐代韓愈「物不平則鳴」 的平等觀念,一直到今日民主社會,人人生而平等,以及二十一世紀世界地球村的思潮洪流,在在都說明人類追求「必先公,公則天下平」的文明思維,而這「公」與「全」的思維,都是為了改善人類生活的進步,提高人類生活的品質。
《老子.六十七章》曰:

我有三寶,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儉,三曰不敢為天下先。慈,故能勇;儉,故能廣;不敢為天下先,故能成器長。

老子說自己有三件寶貝:第一件是做人慈悲所以能勇敢承擔,這是仁者的勇敢表現。第二件是自己節儉簡約所以能廣及他人的不足,也就是自己少用一些,讓別人多用一點,悲天憫人的節約胸襟。第三件是不敢為天下先,也就是「以身下之」謙讓的美德,所以能成就他人的長處。老子對於仁慈心、儉約、不敢為天下先三件寶貝的解釋,與佛學相近。
老子談及戰爭他說:

夫慈以戰則勝,以守則固,天將救之,以慈衛之。

老子說以慈悲心出發「戰則勝,守則固」。這與《穀梁傳.僖公》記載:宋襄公因婦仁之仁而打了敗仗。 所說的仁慈不同。《老子.三十章》曰:

師之所處,荊棘生焉。大軍之後,必有凶年。

軍隊與戰爭所至之處,必定是滿目瘡痍,水深火熱,民不聊生。他認為:

善為士者不武,善戰者不怒,善勝敵者不與,善用人者為之下,是謂不爭之德,是謂用人之力,是謂配天古之極。

這不爭、不武、不怒、為之下的用人治軍哲學,堪與上天有容之德媲美。又《老子.七十九章》曰:

和大怨必有餘怨,安可以為善﹖是以聖人執左契,而不責於人。有德司契,無德司徹。天道無親,常與善人。

老子說和解大怨,必然仍有餘怨,最好的方法是根本不與人結怨。所以,不爭是圓融人事的根本辦法。《老子.二十二章》曰:

夫唯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古之所謂「曲則全」者,豈虛言哉!誠全而歸之。

不爭為爭勝之上上策。俗諺:委曲求全,犧牲小我成全他人,自己退一步海闊天空,卻能達到均衡理論:你好、我好、他也好的和順情況。因此,不爭是圓融人事,是全爭的基礎。
何謂不爭?試論之。

二、不爭的哲學思考
老子論「不爭」的篇章有:
一、 不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為無為,則無不治。
二、 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處眾人之所惡,故幾於道。…夫唯不爭,故無尤。
三、 曲則全,枉則直,窪則盈,敝則新,少則得,多則惑。是以聖人抱一為天下式。…夫唯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古之所謂「曲則全」者,豈虛言哉!誠全而歸之。
四、 江海所以能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故能為百谷王。是以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後之。…以其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
五、 善為士者不武,善戰者不怒,善勝敵者不與,善用人者為之下,是謂不爭之德,是謂用人之力,是謂配天古之極。
六、 勇於敢則殺,勇於不敢則活,此兩者或利或害。天之所惡,孰知其故﹖是以聖人猶難之。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不言而善應,不召而自來,繟然而善謀,天網恢恢,疏而不失。
七、 天之道,利而不害;聖人之道,為而不爭。
由上述七則綜論之,老子說的不爭,是使百姓不爭。舉凡一個人的名譽、地位等權位,會引起人的爭奪心;而錢財、貨物等寶物,又會激起人貪念的欲望。因此,讓人們明白「初生時兩手空空而來,往生時什麼也帶不走」的事實,看淡物慾,不去爭奪權位、寶物等身外之物,人與人之間就不會產生怨尤。所以,史書上記載像堯、舜、老子等聖人先哲,他們一生都努力去做對萬事萬物有益的事,「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 ,而不去爭所獲得的利益佔為己有,這就是所謂的「功遂身退」 大公無私的美好德行。因此,老子說:因為你不爭奪,天下就沒有人能與你爭奪。
《老子.八十一章》曰:

天之道,利而不害;聖人之道,為而不爭。

老子說「聖人之道,為而不爭」,不爭的品德對一個善於領導的將才而言,不會逞一時的勇猛,所謂「善為士者不武」;對於一個善於作戰的人而言,不會輕易被激怒,所謂「善戰者不怒」;對一個善於用人的人而言,對待他人一定謙恭卑下,所謂「善用人者為之下」,這些不爭的品德與天無私復「天之道,利而不害」的天德一樣偉大。也因為不爭,所以「天之道:不爭而善勝」 才能成立。不爭之德,就像天地那樣,歷經長久的歲月而不墜;這都是因為它們的運行都不為自己,所以才能長長久久,因此稱為「天長地久」 。
《老子.八章》曰:

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處眾人之所惡,故幾於道。…夫唯不爭,故無尤。

所謂「上善若水」,以流水為例子:水善利萬物而不與之爭,自己居下流而處眾人之所惡。這就是不爭之德的最佳例證。《老子.二十二章》曰:

古之所謂「曲則全」者,豈虛言哉!誠全而歸之。

老子說委曲就能保全,屈下反而能有伸展的空間,敝舊反而能更換更新,少取反而能取得更多,反過來說,貪多反而使人迷惑,不知所措,是實實在在的道理,絕非虛言。這與《孫子.謀攻篇》曰「必以全爭於天下」 有殊途同歸之妙,孫子說,保全敵我雙邊國家的完好與完整,為不戰而屈人之兵,用兵作戰的上上之策。由此觀之,孫子思想是依循老子哲學「誠全而歸之」的觀念,所謂「保全完整就能擁有全部」這樣的用兵策略,才會使自己不虞匱乏,而雙方利益都可以保全,這就是孫子用兵作戰「謀攻」與「全爭」的戰爭方法。
何謂全爭?整理析於下。

三、全爭的兵學思考
老子談論戰爭說,軍隊所到的地方必然是「荊棘生焉」、「有凶年」 ,因戰火波及人、事、物,戰爭過後必定是滿目瘡痍,民不聊生。他說:

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喪禮處之。

老子悲天憫人的說戰爭因殺敵眾多,僅管戰爭取得勝利,也要像身處喪禮時一樣的悲傷。所以,《孫子.謀攻篇》曰「百戰百勝,非善之善者也」 善於用兵的人,只求達到救濟危難或對大家都有利益的目的。所以,《老子.二十二章》曰:

古之所謂「曲則全」者,豈虛言哉!誠全而歸之。

這與《孫子.謀攻篇》「必以全爭於天下」:

孫子曰「:凡用兵之法,全國為上,破國次之…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必以全爭於天下,故兵不頓,而利可全,此謀攻之法也。」

孫子說:用兵作戰時如果能保全這兩個國家的全部利益,才是用兵作戰的上上策,這是「全爭」的戰略觀念。如果因為引發作戰而攻打敵國,雙方都要耗損大量軍資物力與人員損害傷亡,這比起不發動武力戰爭攻伐屈服敵人的軍事策略,略遜一籌,等而下之。所以,孫子說每次打勝仗「百戰百勝」並非好事;如果能「不戰而屈人之兵」,才是用兵「善之善者」最佳、最好的方法。
孫子是依循老子哲學思想「誠全而歸之」全的觀念與全利理論,讓雙方都保全的用兵策略:必以「全爭」於天下。這樣才會使自己不虞匱乏,而雙方利益都可以保全,這才是孫子用兵作戰「謀攻」全爭的戰爭方法。這與西方克勞塞維茨《戰爭論》,強調發動戰爭必須是理性思考的結果,也就是必須基於預估戰爭成本和收益或為達成特定目標而發動戰爭,而戰爭最後目標必須是為了國家與全國的利益。 是相同的理念。也說明古今中外哲人兵家玄同的哲學觀念,豈虛言哉!

四、結論
以老子「不爭」的思想,談孫子「全爭」的作戰策略。
《老子》曰「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 老子說一個人將自己努力的成果,全部貢獻給社會國家而不據為私有,這類的良知良能,是一個人最美好的德性,老子稱為「玄德」。《老子.三十章》曰:

物壯則老,是謂不道,不道早已。

老子以「物壯則老」說明物極必反的道理,凡是氣勢壯盛的就會趨於衰敗。說明不爭思想的內在寓意。《老子.七十六章》曰:

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堅強。萬物草木之生也柔脆,其死也枯槁。堅強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是以兵強則不勝,木強則兵。強大處下,柔弱處上。

老子談論不爭的另一個理由是:強大處下。他一再舉例說明他的不爭哲學思考,是在說明萬物本然的自然現象,堅強者易折,柔弱者易生。例如人活著的時候柔軟,死的時候則是枯槁;再如人的舌頭與牙齒,存亡可見。《老子.七十八章》曰:

天下莫柔弱於水,而攻堅強者莫之能勝,以其無以易之。弱之勝強,柔之勝剛,天下莫不知、莫能行。

老子又說「天下莫柔弱於水」而論斷柔弱勝剛強,這是二元論與哲學反向思考模式。所以,《老子.七十三章》曰:

勇於敢則殺,勇於不敢則活,此兩者或利或害。天之所惡,孰知其故﹖是以聖人猶難之。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不言而善應,不召而自來,繟然而善謀,天網恢恢,疏而不失。

「勇於敢則殺,勇於不敢則活」,這勇敢則殺不敢勇則活的思想,同於柔能勝剛的逆向思考,是站在利與害之辨的角度來看天道與人德。老子說「不爭而善勝」是天人合一哲學 的闡述,說明如果人人都能看淡物慾而不與萬事萬物爭執,不去爭奪權位、寶物等等身外之物,以人義 結合天德,人與人之間就不會因為爭奪而產生怨恨與責難。
所以,聖人先哲「行不言之教」、「為而不有」大公無私的典範就是不爭的品德,這與上天「利而不害」無私的德行一樣偉大。所謂「上善若水」 以流水為例子:水善利萬物而不與之爭,自己居下流而處眾人之所惡。這就是不爭之德的最佳例證。老子說因為不去爭奪,天下就沒有人能與你爭奪,與「善為士者不武」互為註解。
老子論「不爭」的哲學觀念:老子以「師之所處,荊棘生焉。大軍之後,必有凶年」 戰爭所至之處,必定是滿目瘡痍,民不聊生。說明「善為士者不武,善戰者不怒,善勝敵者不與,善用人者為之下,是謂不爭之德」 這不武、不怒、不爭之德,是人類與天齊高的美好德性。老子曰「以其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老子.六十六章》:

江海所以能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故能為百谷王。是以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後之。…以其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

又曰「夫唯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曲則全者」、「誠全而歸之」等等 ,委曲反而能保全,屈下反而能伸展,少取反而多得,貪多反而迷惑,因此,不爭為爭勝之上上策。
所以,《孫子.謀攻篇》曰「曲則全」、「百戰百勝,非善之善者也」、「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如是觀之,孫子的「全爭」是「不戰而屈人之兵」,是受老子兵家思想「善為士者不武」、「夫唯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的影響。
因此,老子論不爭之德與孫子兵法全爭思想是一脈相承的,孫子是依循老子哲學思想中求全的觀念與全利理論,這「公」與「全」的思維,使雙方利益都可以保全的策略,是孫子用兵作戰全爭方法。孫子認為用兵作戰時如果能保全國與國之間的全部利益,才是謀攻的上上策,這是「全爭」的戰略觀念。而老子所云天道「不爭而善勝」,是闡明有不爭之心,才能獲得全勝。老子所謂「誠全而歸」 ,這與孫子所說「全爭於天下」 利可全的觀念,是不謀而合的玄同。
所以,孫子兵法說「百戰百勝」並非好事;如果能「不戰而屈人之兵」,才是用兵「善之善者」的良策。孫子是依循老子哲學「求全」的觀念與「全利」理論,是雙贏的策略,使雙方利益都可以保全,是孫子用兵作戰「全爭」方法。這與西方戰略專家克勞塞維茨強調,戰爭最後目標必須是為了國家與全國的利益。亦說明用兵的哲學,古今中外兵家所見相去不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