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 星期一

老子三寶:慈、儉、不敢為天下先

文字方塊: 老子三寶:
慈、儉、
不敢為天下先
茲以傳統文化為理論基礎,談軍官品德與人格操守,《老子.六十七章》曰:
我有三寶,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儉,三曰不敢為天下先。慈故能勇;儉故能廣;不敢為天下先,故能成器長。今舍慈且勇;舍儉且廣;舍後且先;死矣!夫慈,以戰則勝,以守則固。[1]
老子生長在一個戰亂的時代,他的人生哲學是以「仁慈、儉用、不敢為天下先(謙讓)」的道德實踐,落實在生活上的。老子認為慈愛的人就會勇敢,節儉愛物的人不虞匱乏,謙讓不爭的人能使萬物成長。因此,慈愛用於戰爭就能獲得勝利,用來守護百姓就能強固國家。所以,錢穆先生認為軍人對於國家社會而言,是一種義務、服務、貢獻他人的偉大志業。然而,人類最慘烈、殘酷的行為,莫過於表現在戰爭上,西諺云「戰爭是最大的貧窮」,老子曰:「師之所處,荊棘生焉。」[2]因此,戰爭所到之處,滿目瘡痍,民不聊生;故云「大軍之後,必有凶年」。老子云:
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樂殺人。夫樂殺人者,則不可得志於天下矣。[3]
打勝仗和殺人都不是令人快樂的事,僅管戰爭獲得勝利,都要「以喪禮處之,悲哀泣之」[4]的心情去面對,這樣的人,才是擁有道德智慧的人。
《孫子兵法•謀攻篇》云:
百戰百勝,非善之善者也;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故上兵伐謀……故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戰也。[5]
「不戰而屈人之兵」與「屈人之兵,而非戰」,是兵法上談論戰爭最好的策略。如同孔子讚美管仲「九合諸侯,不以兵車之力」[6],這也與老子「不爭,乃爭勝之上上策」的觀念相同,老子云:「上善若水,水利萬物而不爭。…夫唯不爭,故無尤」[7]、「夫唯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古之所謂曲則全者,豈虛言哉!誠全而歸之[8]、「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以其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9]等等對戰爭的觀念,不謀而合。
這種「止戈」的智慧是表達「不爭之德」的大謀略,所以老子說:「善為士者,不武。」[10]老子認為真正有智慧的大將軍是不主張戰爭的。




[1]《老子今注今譯‧六十七章》,頁310。
[2]《老子今注今譯‧三十章》,頁192。
[3]《老子今注今譯‧三十一章》,頁195。
[4]《老子今注今譯‧三十一章》,頁195。
[5]《十一家注孫子•謀攻篇》,頁34〜39。
[6]《論語•憲問》,頁233。
[7]《老子今注今譯‧八章》,頁102。
[8]《老子今注今譯‧二十二章》,頁161。
[9]《老子今注今譯‧七十三章》,頁326。
[10]《老子今注今譯‧六十八章》,頁313。

品德教育─國學大師錢穆先生在軍校演講時說:「軍官不得以軍隊為自己的勢力。」

文字方塊: 品德教育
國學大師錢穆先生在軍校演講時說:「軍官不得以軍隊為自己的勢力。」
從歷史上觀察看每一個民族的興起,都是全民皆兵的。人類文化演進發展的早期,百姓以田獵、畜牧為主要的生活方式。所以,國家形成之初都是以「農人兼武士」為人民的主體。因此,孔子曰:
足食、足兵,民信之矣![1]
史書上記載允文允武的軍政大家有:周公他制禮作樂,使百姓足食、足兵。至聖先師孔子文武兼備,他以「六藝」(禮、樂、射、御、書、術)教學,云:
為政以德,有恥且格。[2]
他提醒在上位者要「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四方之政行焉」[3],透過「謹、審、修」的三種深思熟慮過程,富國強兵。孟子主張「仁者無敵」[4],曰「不嗜殺人者一之」[5],將國家軍隊視為「仁義之師」。春秋時,齊國的管仲「九合諸侯,一匡天下」[6],他說:
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故曰知與之為取,政之寶也。[7]
政治是管理眾人的事,而從政的人就是要懂得「給予人民所需要的,才能獲得百姓的支持與愛戴」,這可是政治的法寶啊!孔子曰:
微管仲,吾其披髮左袵矣。[8]
孔子讚美管仲說:「如果沒有管仲,我們已經亡國滅族了。」精忠報國的大將軍岳飛,一首〈滿江紅〉:
怒髮衝冠,憑闌處、瀟瀟雨歇。抬望眼、仰
天長嘯,壯懷激烈[9]
慷慨激昂。文天祥的〈正氣歌〉云:
時窮節乃見,一一垂丹青。在齊太史簡,在晉董狐筆,在秦張良椎,在漢蘇武節。為嚴將軍頭,為嵇侍中血,為張睢陽齒,為嚴常山舌。或為遼東帽,清操厲冰雪;或為出師表,鬼神泣壯烈;或為渡江楫,慷慨吞胡羯;或為擊賊笏,逆豎頭破裂。是氣所磅薄,凜烈萬古存。當其貫日月,生死安足論?地維賴以立,天柱賴以尊,三綱實繫命,道義為之根。[10]
表達出大將軍的英勇氣概,作詩云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11]。范仲淹憂國憂民,云「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12]等等。這些先賢或握髮吐飫,或悲天憫人,或浩然正氣,或正義凜冽,或豪氣萬千,他們在專業之外,又具備人文素養;也就是說除了文治武功外,既尚禮義,又尊崇仁道。誠所謂「哲人日已遠,典型在夙昔。風簷展書讀,古道照顏色」的歷史典範。
「品德與人格操守」簡單的說,就是將道德的內涵用教育的方法,教導學生在日常生活行為中表現出來,並將品德內化成個人的人格操守,把這些良好的品性行為落實在行動中的人文素養。校園中擁有一個良好的品格環境,自然能涵養出「自律、尊重、誠信、負責、勤儉、正義、勇敢、關懷、寬恕」等善良德行的學生。1939年,教育部將「禮、義、廉、恥」定為全國各校共同校訓,並明示:禮,為規規矩矩的態度;義,為正正當當的行為;廉,是清清白白的辨別;恥,是切切實實的覺悟。軍事學校的品德教育如果落實在:規矩的態度,正當的行為,清白的辨別,切實的覺悟,就一定能擔負起軍人「責任、榮譽、國家」[13]的核心價值。
軍事學校教育在通識教育中的課程內容,自然包涵了「禮、義、廉、恥、智、信、仁、勇、嚴等德目」[14]的核心價值,這些德目是軍官品德教育實踐的主要內容,更是軍事教育軍官最重要的人文教育。因此,軍官品德與人格呈現的方式有三個層面:第一是軍人武德德目,諸如智、信、仁、勇、嚴等,第二是軍人道德行為,例如「已所不欲,勿施於人」、「見人溺如己溺」、「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等。第三是針對「個人榮譽、國家、責任」的守法、正義精神。因為,行為是奠基於道德價值上,再落實於不同生活的規範中。


[1] 謝冰瑩等注譯,《新譯四書讀本》,(臺北,三民書局,2001)。以下各篇出自《論語》著皆據此版本標示頁碼。《論語.顏淵》,頁203。
[2]《論語‧為政》,頁77。:「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3]《論語‧堯曰》,頁306。
[4] 賴明德等譯註,《新譯新註四書讀本》,(臺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87)。以下各篇出自《孟子》著皆據此版本標示頁碼。《孟子•梁惠王》(上),頁13。
[5]《孟子•梁惠王》(下),頁422。「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孟子•梁惠王》(上),頁14。孟子見梁襄王。出,語人曰:「望之不似人君,就之而不見所畏焉。卒然問曰:『天下惡乎定﹖』吾對曰:『定于一。』『孰能一之﹖』對曰:『不嗜殺人者能一之。』」
[6]《論語•憲問》,頁233。子路曰:「桓公殺公子糾,召忽死之,管仲不死。曰:未仁乎﹖」子曰:「桓公九合諸侯,不以兵車,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
[7] 國軍軍事學校通識教育教材《國文》,頁66。《史記•管晏列傳》之《索隱》:「老子曰:『將欲取之,必固與之。』」
[8]《論語•憲問》,頁234。子貢曰:「管仲非仁者與﹖桓公殺公子糾,不能死,又相之。」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諸侯,一匡天下,民到於今受其賜。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豈若匹夫匹婦之為諒也,自經於溝瀆而莫之知也。」
[9] 岳飛〈滿江紅〉:怒髮衝冠,憑闌處、瀟瀟雨歇。抬望眼、仰天長嘯,壯懷激烈。三十功名塵與土,八千里路雲和月。莫等閒、白了少年頭,空悲切!靖康恥,猶未雪。臣子恨,何時滅?駕長車踏破,賀蘭山缺。壯志饑餐胡虜肉,笑談渴飲匈奴血。待重頭、收拾舊山河,朝天闕!
[10] 文天祥〈正氣歌〉:「天地有正氣。雜然賦流形。下則為河嶽,上則為日星。於人曰浩然,沛乎塞蒼冥。皇路當清夷,含和吐明庭。……悠悠我心悲,蒼天曷有極!哲人日已遠,典型在夙昔。風簷展書讀,古道照顏色。」
[11] 文天祥〈過零丁洋〉:「辛苦遭逢起一經,干戈寥落四周星。山河破碎風拋絮,身世飄搖雨打萍。皇恐灘頭說皇恐,零丁洋裡歎零丁。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12] 范仲淹〈岳陽樓記〉中:「其必曰:『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
[13] 麥克阿瑟將軍說:「軍人魂是指責任、榮譽、國家。」美國西點軍校把它定為校訓。
[14] 姬秀珠,2006年9月22日,〈軍事專業倫理 ─ 仁、義、禮、智、信、勇、廉、恥、嚴〉,海軍官校第四屆德行教育與軍事專業倫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21。管仲曰「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


軍事大學的評鑑制度─由教育部辦理,做到了嗎?

文字方塊: 軍事大學的評鑑制度

由教育部辦理
「大學評鑑」
國家高等教育機構教育部與國防部為提升軍事人文與科技教育的學術水準,規定各軍事基礎院校都應接受教育部辦理之「大學評鑑」[1]大學評鑑之類別[2]如下
(一)校務評鑑:對各大學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務進行整體性之評鑑。(每五年至七年應辦理一次)
(二)院系所及學程評鑑:對各大學院、系、所及學程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進行之評鑑。(每五年至七年應辦理一次)
(三)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院、系、所或學程,於研究及教學等成效進行之評鑑。(依需要辦理)
(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對大學進行之評鑑。(依需要辦理)
校務評鑑是每五年至七年,針對學校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各類教學行政事務,進行整體性之評鑑,是屬於校長等一級教育主管校務行政績效的評鑑。所謂「上行下效」、「風行草偃」,軍事教育條例明定: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前項軍事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之任職條件、任期及任 (免) 職,由國防部定之。但基礎教育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得聘文職人員擔任。[3]
然而,就軍事學校管理校務的校長而言,國防部並未尊循由總統公佈立法院通過之大學法[4]與國防部訂立的軍事教育條例第八、九條規定來組織「軍事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明訂「軍事學校校長甄選辨法與校長任期」[5],依法就具備教師資格者甄選各軍事學校校長人選,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尤其,以軍事學校校長無任期制這件事,影響並阻礙軍事大學教育發展的情況最為嚴重:高階軍官因升遷「佔缺」制度,每一、二年就必需換一個職務,這與大學法的宗旨「校長綜理校務、負責校務發展、對外代表大學教育理念,逕相違背。國軍軍事學校通識教育國文教材中有陸九淵〈義利之辨〉一文曰:
孔子曰「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夫惟官資崇卑,祿廩厚薄是計,豈能悉心力於國事民隱,以無負於任使者哉?[6]
民國九十九年教育部將針對九十六、九十七、九十八、九十九學年度各軍事院校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校務進行大學鑑,各軍事院校長暨所有教育主管與行政職員,面對各軍事學校建校以來尚未全面制度化以及尚未完整規劃的校務發展,對軍事教育體系帶來不可預估的衝擊!軍事學校教育主管必須站在教育專業的立場規劃校務並推動有關國防人文與科技的學術研究,不可將軍事基礎院校作為所屬軍種的師資培育或軍職教師實習教學的場域。軍事大專以上學校的師資培育計畫,應將選拔出的公費學生送至國內、外一流大學研究所博士班學習,成為具備國軍科技專業特色的專業人才。公費時間內未學成者,應委派至各軍種教育行政單位,參與研究軍事教育師資培育斷層的問題、國家國防政策長程發展國防科技的方針,以改善軍事教育與軍職師資。應該以國家國防政策長程發展的前瞻性與國家前途為考量,聘任符合專長資格並具有博士學位以上的軍文職師資,從事人文與科技的學術研究,培育國軍幼苗,奠基國家國防力量,維護全民的安全。
國防部行文軍校新聘教師需有博士學位:但是站在各軍總部與各學校的立場,仍然依循傳統觀念晉用教師:「要照顧本校畢業生或本軍軍官為晉用原則」,專長與教師資格反而為其次;各學校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學校組織章程依舊聘任本軍「碩士講師」任教,形成學校教師、教行人員幾乎是單一軍種。就遺傳學而言:這些受教孩子的智能,一定會產生問題的。高階軍官豈可視國家資源與國防政策、國防科技、國防安全為兒戲?
對於大學評鑑而言,大學法第十四條學校職員任用應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會計、人事人員任用應依會計、人事有關之法令之規定。而軍事學校人事等行政職員未依相關法令任用,大多是軍中轉任或約聘雇人員。因此,產生學生上課時是圖書館理專業人員上班時間,學生課餘及夜間圖書館理人員已經下班等等,諸如此類教育資源的浪費;學校職員因不具證照或考試合格資格,在學校教育行政上的非專業認知,造成軍校校園倫理盡失,或教育行政與學術研究根本無法推動的窘境。記得,為了因應教育部對軍事大學的評鑑,軍事學校曾自行聘請大學教授進行評鑑工作,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規劃:評鑑成績結果教授們給了零分。原來,這些教授到學校進行評鑑工作時,負責的單位依據各級長官涖校視察的方式,熱情的招待教授們參觀校園、簡報與餐敘,沒有提供任何評鑑應有的資料與內容,就請教授們給分數。
其實,軍事學校的教育只要回歸教育法規依法行政,依據國家法律設立、組織學校教育,就能維持大學學程的正常化。[7]目前,各軍事學校教育的學分課程,一再受到軍事訓練與行政命令的干擾。由教育部不再頒發軍事高等教育機構「軍學士學位證書」,只頒「學士學位畢業證書」的事證可知,軍事訓練部份並不在大學教育學程之內,軍事學校的軍事訓練需要另外安排訓練時段。茲舉例說明,例一:在軍事學校教務已經排定的學期課程時間表,著軍事訓練等等需要,經常調課變動課程成為慣例。例二:在軍事學校實施的「學長制度」,校方派任未受過教育專業訓練的二、三、四年級學生,以軍事訓練實習為方法,從事學生管理工作以及課餘後的軍事訓練,造成軍校生在倫理、品格與專業課業學習上最大的困擾。例三:根源於軍校傳統「學生實習幹部觀念」的不當管教訓練,加深了軍人階級意識的潛質教育。加上校方沒有提供充足的學習與讀書環境,軍事訓練與專業學習又未分段、分階實施,使得軍校生在一年級新生[8]剛進校的時候,大多數課餘與夜間就寢前的時間,都在從事軍事訓練或團體活動,耗盡所有體力與時間,根本無法準備或複習學校學程課業,養成良好的讀書習慣,奠定專才課業的基礎。
在二十一世紀「知識國防」的今天,如何培訓軍校生養成良好的讀書習慣,加強本識學能,以提昇軍校學生指揮、科技、參謀等國防軍備的建軍基本素質,校務革新可說是軍事學校未來發展的命脈。
至於各院系所及學程評鑑每五年至七年辦理一次,是針對各大學院、系所及學程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進行之評鑑。雖然軍事學校依軍事教育條例第九條規定: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軍事學校,其分設學院者,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 (科) 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 (科) 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未設學院者得依實際需要,置部主任一人,整合各系教務。系 (科) 主任、所長及部主任採任期制,由國防部定之,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該院、系 (科) 、所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唯以一任為限。[9]大學法規明定行政單位,其組織層級至多以二級為限,系 (科) 主任、所長及部主任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10],「副教授兼代」實屬違法。然而,檢視各軍事學校的現況,各學校教育大多仍以非具「教授」資格,或「專長不合」的軍文職教授、副教授代理部主任或通識中心主任一級主管職位,完全無視於教育法規與教師倫理的存在。這件事,不但證明軍事學校對於教育專業性的不足,以及未恪遵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二條「提升軍事教育水準」的法規,更輕蔑教育部核准的「教師資格」[11]對學校教育的重要性。國軍軍事學校通識教育國文課本司馬光〈論東漢風俗〉一文云:
教化,國家之急務也,而俗吏慢之;風俗,天下之大事也,而庸君忽之;夫惟明智君子深識長慮,然後知其為益之大,而收功之遠也。[12]
面對大學評鑑學程的課程設計、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軍事學校卻無需借重學有專精的「教授」與主導國防科技「學術研究」的存在,使得以大量公帑支出公費的軍事學校教育與畢業獲頒教育部理工等學士學位證書的軍校生,畢業後在國防人文科技與學術研究專業領域,至今無軍人在國際知名獎項獲獎的傑出表現。實在與公費支出不成比例的教育成效,令人咋舌。尤其,軍人在今日社會地位的低落,與近年來在國防人文科技專業的表現,伐善可陳,可窺見其貎
站在大學評鑑的觀點而言,軍事大學缺乏足夠的軍職教授從事軍事教育[13],這意味著國防部對各軍事學校教育除了沒有依據國家公佈的大學法軍事教育條例辦學,對軍事學校教育也沒有制定一套周全的教師培訓永續的計畫。另一方面更不願勇於面對世界文化與科技知識潮流的大趨勢,捨棄小我私利的意識形態,成就大我公義公正精神,依法聘任具有科技與人文專業的軍文職師資,從事軍事教育工作,真正落實人文與科技學術研究的深耕教育。長久以來,國防部放任下屬詮釋「無法提昇師資與學生素質」的原因,是「軍校生來源就素質低落,或以只要擁有碩士學位在軍事大學,已經綽綽有餘」等荒謬論調為由,因人用事,導致目前軍事學校培養研究國防科技以提升國家安全並奠基國防力量的軍官,在人文、科技與學術程度上遠遠低於一般公、私立大專院校而不自知。[14]
司馬光曰:
臨雍拜老,橫經問道。自公卿大夫,至於郡縣之吏,咸選用經明行修之人。虎賁衛士,皆習孝經。匈奴子弟,亦遊太學。是以教立於上,俗成於下。[15]
有鑑於「校務評鑑」是軍事學校教育未來發展的命脈,「系所及學程評鑑」是提升軍事教育水準的根基。然而,各院校未能依法執行各項教育法律與規範,問題還是出在軍事教育漠視學校教育的宗旨,無法確立文武關係[16]
各軍事學校校長應以身作則,帶領各級教育主管,推動國防人文科技學術研究,進用民間師資、專長,充分發展軍校生專業知能或學術水準。軍事教育一旦偏重軍事部隊訓練管理,就會失去教育專業人才的重心。現階段軍事學校教育,如果仍然以國家戒嚴時期「服從命令為軍人的天職」守舊的階級意識型態,從事教育。這麼一來,軍校生在人格的塑造上就會形成一種舊時代軍人的人格特質;學生在學校的養成教育中潛藏著「習慣屈服於權力,卻又對威權深惡痛絕」的壓抑中;學成後的軍官卻沈浸於「軍階與權力」的迷思下,直接驗證了「權力就是暴力」或「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的經驗。
其實,在國家非戰時期,軍官的階級意識長期在任職的軍事單位或機構中,嚴重反映出「軍官階級等於個人權力」的錯覺而不自知;這樣的行為違反憲法上保障人民(包含軍人)有「免於恐懼自由」的天賦人權,這是軍事教育在「公民教育」與「全人格教育」上的首要課題。
事實上,在軍事學校任教的文職教師,以「甘地、曼德拉的改革方式」苦口婆心的對軍事教育提出教學革新建議時,一律被視為「非我族類」。主管學校校務工作者,不但無視於軍事問題所在,並經常以粗暴的行政程序,回報教師對軍事教育「有教無類」的建言。因此,誠懇呼籲在權力與傲慢的迷思暫時無法退出校園的同時,至少能做到為了培育未來國防專業人才的考量「軍事學校文職教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17]、「基礎教育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得聘文職人員擔任」[18]軍事教育條例為宜,並確立「文武關係」的人文素養,以保持軍官品德的高度
教育無論在何種「意識形態」下,都是畫地自限,故步自封的。教育的改革必需是漸進的,這也是大學法大學評鑑規定每五年至七年辦理一次的原因。因此,唯有落實軍官的品德教育,才能改變軍事學校未來教育政策大公無私的觀念。


[1] 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二條。
[2] 大學評鑑辦法 (民國96年01月09日發布)第四條。
[3] 軍事教育條例第八條:軍事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之任職條件、任期及任 (免) 職,由國防部定之。
[4] 大學法第八條: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第九條: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校長遴選委員會進行校長遴選。
[5]台端致院長建議「重視軍事大學校長資格」電子信函,信件編號:POM97006620,奉交下由本司研處答覆如次:案內軍事學校校(院)長派任作業,本部係依部頒「國軍重要軍職候選調任作業規定」及「國軍重要軍職候選調任暨評鑑作業要領」等規定辦理選員、候選及派任,對台端建議候選條件,已請人事業管單位納入參考。
[6] 李超宗等編《國文》,(臺北,黎明文化公司,1996),頁94。
[7]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者,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8] 以美國軍校為例,美空官校對新生在入校前三個月是採課餘時間模擬軍事訓練模式,自此以後都以學校課程為主。維吉尼亞軍校、色代爾軍校上下課時間與一般大學無異。
[9] 軍事教育條例第九條:系(科)主任、所長及部主任採任期制,由國防部定之,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該院、系(科)、所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唯以一任為限。「得由副教授兼代,唯以一任為限」是違反大學法的。
[10] 大學法第十三條:院長、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採任期制,其產生方式如下:一、院長,依該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二、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依該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大學法施行細則 (民國95年08月16日修正) 大學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行政單位,其組織層級至多以二級為限。「符合資格」之認定見教師法施行細則 (民國93年01月20日 修正) 第三條、第三十條第一項:在專科以上學校,係指已取得教育部所頒發之教師證書者。
[11] 大學法第十七條: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12] 國軍軍事學校通識教育教材《國文》,頁85。
[13] 以作者所任職的學校為例通過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取得「教授證書」,符合「教授」資格的教師,共計兩位,皆屬文職教師。
[14] 空軍官校創校七十餘年,鄰近的「高苑高工」以家族資源建校,如今已經升格為「高苑科技大學」。該校為了提升學校教師素質,董事長、校長都親自到教授家中請益,敦聘為學校教師。所謂「臨雍拜老,橫經問道」,是同於父母「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教育大愛。美國空軍官校在全美大專院校中排名前二十強,學校師資幾近於百分之九十九以上教師都擁有博士學位。
[15] 國軍軍事學校通識教育教材《國文》,頁85。
[16] 洪陸訓,《軍事政治學─文武關係理論》,(臺灣,五南文化, 2005)。陳俊明,《政治科學論叢》第二十四期〈政黨輪替、文武關係與臺灣的民主鞏固:分析架構與策略〉, 2005年6月,頁77〜110。
[17] 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三條。

軍事大學教育─真的只能取得教育部頒發的學士學位證書

文字方塊: 軍事大學教育
真的只能取得教育部頒發的學士學位證書
國學大師錢穆先生《中華文化十二講》一書云:
通觀全史,可見軍人之在國家社會,乃係一種義務,非職業。非為謀生,乃為服務。非取於人,乃以獻於人。[1]
軍人是為社會國家義務、服務、貢獻的偉大志業。所以,他在〈中國歷史上的軍人〉一文中強調:
軍人教育本為人類教育中一最具崇高理想,
最富偉大精神之教育。[2]
軍事高等教育的目的是為培養軍事人才,以奠基國家的國防力量[3]。軍事教育為國家整體教育之一環,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並依相關「教育法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4]
舉凡軍事教育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其學院、所系、科組之設立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5]而軍事高等教育機構的基礎教育如三軍官校、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中正理工學院、國防管理學院)等等,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清礎說明軍事學校的類別為「大學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為宗旨[6];而大學法更是把高等教育的宗旨細列為五個方向: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7]也就是說軍事高等教育是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研究國防科技以提升國家安全,並能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奠基國防力量
軍事高等教育的設立,在行政院國防法規的「教育訓練目」下,訂立軍事學校組織設立標準法[8]明訂:本標準之名詞定義如下「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軍事學校及班隊」,指依相關「教育法令」所設立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軍事學校、學院、所系、科組等。[9]而軍事學校及班隊名稱規定如下:
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軍事學校及班隊之名稱,冠以級別、類別,並得冠以軍種名稱[10]
又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軍事學校及班隊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國家國防政策發展需要。(二)軍事備戰需要,且為民間學校無法替代或滿足需求者。(三)國軍辦理軍事幹部及專業人才養成教育需要。(四)具備軍事教育中長程發展計畫重點與特色。(五)相關法令有規定者。[11]所謂「國家國防政策發展需要,民間學校無法替代或滿足需求的軍事專業人才養成教育」,是指培養國軍指揮、參謀的軍事幹部以及國防科技專業軍官人才,不僅是在培養《孫子兵法》所云「兵者,詭道也」[12]、「廟算勝者」[13]、「上兵伐謀[14]等軍事戰略是以謀略克敵制勝,不戰而屈人之兵[15],以及運籌帷幄、洞燭機先、深謀遠慮、未雨綢繆等等能力的軍事指參人才,更是為國家國防政策需要長程發展未來國防科技,有重點與特色的軍事、軍備計畫栽培的國防人文科技人才。
軍事學校中凡是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的軍事學校之校地、校舍、設備、師資等標準,都必須依據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相關教育法令規定辦理。[16]不是「因人任事」,而無法規可遵循的。
授予軍事學資證明軍事學校之設立規模標準如下:
就「校地」而言:學校校地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五公頃。
就「校舍」而言:
(一)應具有足供教學活動所需校舍建築、運動場、教練場、教學教室、實習活動場地。
(二)新設學校核准設立時,校舍建築應有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平方公尺以上。
就「設備」而言:
(一)應針對各班隊課程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實驗 (習) 設備儀具、載具及武器裝備。
(二)應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業期刊及相關設備。
(三)學員生隨校住居生活所需之設施及相關設備。                    
就「師資」而言:
(一)各班隊課程均聘請合格之教師或教官擔任師資。
(二)教職員人數、師資結構及師生人數比率,須符合國防部之規定。[17]
所謂「合格教師」,是指教師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在專科以上學校,係指已經取得教育部所頒發的「教師證書」才是「符合資格之教師」。
軍事教育設立標準第十六條再一次強調:凡授予軍事學資證明軍事學校及班隊之設立,須考量國軍整體基礎、進修與深造教育各階層之教育目標、軍種特性、需求、資源分配、教育能量、師資及教學水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家國防政策發展需要。
(二)國軍、軍種或部隊建軍備戰之軍事需要。
(三)軍事專業為民間學校無法替代或滿足需求者。
(四)國軍辦理軍事幹部及專業人才養成教育之需要。
(五)進用民間師資、專長,可充分發展軍事幹部專業、技 (知) 能或學術水準者。[18]
我們知道一、二項規定「為國家國防政策、國軍建軍備戰之軍事發展需要」,是因為「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19]。三至五項規定,在知識國防的二十一世紀,為培養民間學校無法替代或滿足需求的軍事幹部及專業人才養成教育之需要,軍事教育必需進用民間師資專長,並規定軍事學校文職教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20]這說明軍事教育是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為宗旨,是在借重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民間師資、專長」,為國舉才,以發展軍事幹部專業、技 (知) 能的學術水準。因此,國家行政院、國防部才會慎重立法,軍事學校教育需聘用「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文職教師,來彌補軍事教育「專長」之不足。更何況民國94年02月02日公布的全民國防教育法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以增進全民之國防知識及全民防衛國家意識,健全國防發展,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法。
呼籲「死生之地,存亡之道」為國家全民國防的教育觀念,而軍事學校又是培養國防戰力,維繫國家安全的主要教育機構。
古有明訓「良師興國」,教育是百年樹人的大業,因此,教師專業地位受教師法[21]的保護。所謂「師之良窳,攸關國家之興亡」,軍事學校無論軍文職教師在軍事教育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以全人格教育、社會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科技教育、軍事教育等多元化內容,培養軍官成為具備軍種專業特色文武兼備的軍人,這就是軍事學校未來校務邁向卓越發展最重要的指標。
在以前的軍校畢業生可以領取教育部頒發的學士學位和軍學士兩種學位證書,自九十四學年起,教育部依據大學法只頒發學士學位證書給軍事大學。基本原因是「軍學士學位證書」的取得,也必須符合大學法


1 錢穆,《中華文化十二講》,頁144
[2] 錢穆,《中華文化十二講‧中國歷史上的軍人》,頁145
[5] 軍事教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大學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6] 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7] 大學法第一條。
[8] 見行政院國防法規軍事學校及班隊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民國92年12月04日發布)。行政院綱頁可查出法規全文。
[11] 軍事學校及班隊設立變更停辦標準第九條第一、二、三、四、五項。
[12] 曹操等注,郭化若譯,《十一家注孫子‧計篇》,(臺北,里仁書局,1982),頁12。以下引用孫子兵法內容者,皆同此書。簡為《十一家注孫子‧計篇》,頁12。
[13]《十一家注孫子‧計篇》,頁19。
[14]《十一家注孫子‧謀攻篇》,頁35。
[15]《十一家注孫子‧謀攻篇》,頁34。
[17] 軍事學校及班隊設立變更停辦標準第十七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三條:軍事學校教師之任用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其中基礎教育學校文職教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軍事學校教官之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
[19]《十一家注孫子‧計篇》,頁2〜7。《孫子兵法•計篇》所謂五事「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將、五曰法」,其中為將(軍官)之道在「智、信、仁、勇、嚴」;對法制的操守在「曲制、官道、主用者」。
[20] 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三條:軍事學校教師之任用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其中基礎教育學校文職教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軍事學校教官之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文職教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是說明高等教育機構規定學校課程通識與專業必選修等學分數的標準以及師資比例等,教育部才能依據大學法授予學士學位。94年起教育部不再頒發軍事高等教育機構軍學士學位證書,原因是軍事教育訓練的課程內容、學分數與軍事專業的師資,都不合於大學法的標準。
[21] 教師法 (民國95年05月24日修正) 第一條: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