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軍人魂中明言:國家、責任、榮譽中,沒有所謂的「服從」,服從是十八世紀奴隸社會的產物,如果有人拿到二十一世紀來用,就知其用心是維護一己權力。昨天葉某茂被關進阿扁同住的監獄,二年半的刑期,由此看來,服從是軍人的天職是錯認,應以國家、責任、榮譽為天職,如同國學大師錢穆先生云:「軍人是為社會國家義務、服務、貢獻的偉大志業。」並且強調「軍人教育本為人類教育中一最具崇高理想,最富偉大精神之教育。」如果「共產黨來台灣執政;那軍隊要聽共產黨;民進黨執政;軍隊要聽民進黨囉;國民黨執政軍隊就是國民黨」的觀念是錯誤的。
軍人以服從為天職,是十八世紀軍國主義與奴隸社會的餘毒,二十一世紀民主社會再言服從就是權力無限擴大的暴力,這是國家、責任與法令、道德的問題;國防二法規定三軍統帥是總統,國防部長以文職任命,但是總統還是以退役軍人為部長,就是說民選總統:只能用所屬黨派的人或根本就不遵守法律的違法行為,百姓也只能以權力就是暴力,下次選舉時選「大丈夫以蒼生為念」的人吧!我以教育的大愛呼籲選一個以百姓為念的總統。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憲法》第一三八條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憲法》第一三九條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國防法》第八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國防二法的《國防法》和《國防部組織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經過兩年的準備期,及相關的《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在立法院通過後,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正式實施新的國防體制。西方美、英、法、德等國民主先進國家的文武關係,強調客觀文人統制(objective civilian control)的軍事專業主義(military professionalism)模型。這種模型產生於經由政黨競爭、選舉而建立的民主議會的政治制度之中。政府政策分別由文武精英基於專業知能分工而貫徹執行。軍人只參與國防相關的政策制定,政治上接受文人的領導和監督。文武各有專責,但相互尊重;政治穩定,軍人服從文人政府領導蔚為軍中倫理。參考丁樹範,〈實施國防二法的意義與未來展望〉,《國防政策評論》第二卷,第三期,二○○二年春季。但是軍人「服從」文人政府領導蔚為軍中倫理的說法是不恰當的。要說軍人以專業輔佐文人政府保衛國家與全民安全,並以以蒼生念!是軍事倫理!
2011年7月17日 星期日
2011年7月11日 星期一
軍中倫理人我關係研究
認知神經科學教父迦薩尼迦(Michael S.Gazzaniga)《倫理的腦》一書說:從人性發展出來的普世倫理,這一套普世倫理很顯然地是依情境而定、受感情影響的,並且是設計來增進我們生存能力的。Michael S.Gazzaniga(迦薩尼迦)在前言中提到加入小布希總統生命倫理諮詢委員會(Presidents Council on Bioethics)是因為剛剛經歷九一一的恐怖事件,每個美國人都想著要如何能夠提供我們國家最好的服務與協助。他在序中云「評價倫理議題的時機正是現在」。
在歷經軍中買官疑雲與江國慶案被證實為錯殺後,身為一位女性也是一位母親的我,想著建國百年的今天,世界正面臨經濟難題與地球暖化所造成的災變與糧食、水源等危機。而我們民主社會的政黨政治「多數決」所演生的政黨輪替,產生「軍人為何而戰?」的國家安全疑慮與軍中倫理的危機。試問,這攸關國家安全的軍事單位與軍隊選才命將,是否也與政黨政治的政務官因政黨輪替而走馬上任?並且宣誓效忠政治傾向不同、政黨選民不同的三軍統帥?軍將們關心官職升遷與自身權利保衛之餘,還會關心全國人民的福祉?如此一來,保障國家國防安全的共識是什麼?難道也隨著政權轉移而可以改變《憲法》保障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在軍事學校服務二十六年教職的我,想著要如何能夠提供我們國軍從「普世倫理」中,找出一個倫理價值最好的方向。
二十一世紀得到世界普遍關注的議題有:全球化人口過多暨一胎化的問題;社會貧窮與疾病的問題;戰爭和恐怖主義的問題;溫室效應的問題;物種滅絕的問題;沙漠化與環境變遷的問題;知識產權的問題;能源的問題等等。 在軍中倫理教育中應該增加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瞭解與關懷的世界觀,學習尊重基本人權、保護生態環境,愛國愛鄉土等責任義務。
就國家安全的國防共識與公義原則而言,國家行政院應督導國防部定出軍事教育訓練與終身學習的經費比例,大量培訓國防人文與科技人才的長程計畫;各軍事單位應該設置國家級的國防政策、科技、戰略、教育等研究訓練中心 ,並增設研究級的專業發展計畫小組或國家級「智庫」諮詢委員會 ,而非單一以軍警人員或政務官轉任為主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或中央或 地方黨部。應大量聘請知識份子精英與大學專業研究人才 ,成為建國發展的主力,集思廣益,集中力量,進行各項倫理與各類研究諮詢會,規劃國家政策未來的方向,以提昇國家卓越的競爭力。再將軍中倫理的道德教育與公民教育融入部隊、機構職能訓練內,注重人文素養,尊重基本人權、保護生態環境,才是奠定國家國防人本力量的超級戰力。
古諺云「忠臣必出孝子之門」,在軍中倫理教育應重視人權問題 。事實上,在軍事組織中對婦女人權的歧視問題仍以言語與態度、行政與設施等倫理上的歧視最為嚴重。 還有,教導如何推動各類型的公益活動,呼籲重視地球暖化所造成的危害,養成減碳、綠化活動與節約習慣等等。培訓從事現代化國防戰力的領導軍官,更應勇於面對批評,積極落實民主,尊重多元文化,經由職場教育訓練學習:討論、溝通以增進人我關係,接受合理質疑以及挑戰自我批判,並且能清晰洞察民主制度文人領導的機制,參與民主行政決策模式,追求軍事專業性議題的文武共識,明白組織變革的組織文化再造的功效,從而提高軍事組織團體的效率與效能。這才是二十一世紀軍中倫理教育從人性出發所展現的普世倫理價值,並且增進我們國家的生存能力。
行政院訂立的《教育基本法》第二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基本法》說明教育的目的在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人民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教育的目的在啟發智慧,激發潛能,引導學生學習知識,以培育國家人才。軍中倫理雖然以軍事學校的教育特色與國防安全為主要內容,但是軍人也是國家公民,更需履行國家頒行《教育基本法》的教育目的。國學大師錢穆先生云:軍人是為社會國家義務、服務、貢獻的偉大志業。並且強調:軍人教育本為人類教育中一最具崇高理想,最富偉大精神之教育。軍中高等教育的目的是為培養軍事人才,奠基國家的國防力量。 《軍事教育條例》第二條:軍事教育為國家整體教育之一環,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並依相關教育法律之規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導。 軍事教育為國家整體教育之一環,並非軍事教育是國家教育體制之外的獨立機構。我們由軍事學校學生的畢業證書,由教育部依教育法律而授予學位的事實可知,軍事教育為國家整體教育之一環,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並依相關「教育法律」 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 清楚說明軍事學校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為宗旨,也就是說軍事高等教育是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以提升國家安全,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奠基國防力量為宗旨。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軍事學校及班隊之設立,必須符合「國家國防政策發展需要,民間學校無法替代或滿足需求的軍事專業人才養成教育」 規定。培養國軍指揮、參謀的軍事幹部以及國防科技專業軍官人才,不僅是在培養《孫子兵法》「廟算勝者」 、「上兵伐謀」 ,能克敵制勝,不戰而屈人之兵 ,運籌帷幄,洞燭機先等能力的軍事戰略、謀略指參人才,更是為國家國防政策長程發展而栽培的具有普世倫理的國防人文科技人才,為國家國防政策、國軍建軍備戰之軍事發展需要的軍事專業 的軍人,以謀取百姓最大福祉。這樣具有普世倫理的軍人來推動有關國家國防政策長程發展的國防力量,維護全民安全。
就軍中倫理的文化、組織制度與社會價值觀的普世倫理而言,錢穆先生語重心長的提出:軍官不得以軍隊為自己的勢力。現階段軍中倫理教育,仍然以國家戒嚴時期「服從命令為軍人的天職」的階級意識型態 為口號。這麼一來,就會形成一種舊時代專制軍人的人格特質:潛藏著「習慣屈服於權力,卻又對威權深惡痛絕」的壓抑中;軍中官僚體系沈浸於「軍階與權力」的迷思下,直接驗證了「權力就是暴力」或「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的「瓦倫達效應」 。其實,國家在非戰時期,軍人的階級意識長期在任職的軍事單位或機構中,嚴重反應出史丹佛大學研究證明的瓦倫達心態:「軍官階級等於個人權力」的錯覺中而不自知,而使得軍中倫理教育偏重階級意識的「權勢」而非「軍事專業」。這也是軍中倫理教育人我關係在「公民教育」與「全人格教育」上的首要課題。
就未來軍人的角色與人格而言,軍中倫理教育應該全面落實允文允武的「全人格教育」,以軍人武德「智、信、仁、勇、嚴」的品德教育為原則,以符合現代普世價值的倫理教育 。至聖先師孔子曾經說過,不應該做的事去做,就是諂媚;遇見該做的事而不去做,那就是沒有勇氣。 又說:唯仁者,能好人,能惡人。
所謂「半部論語治天下」,孔子教誨人以仁存心,就能公正的評價好壞。這不但彰顯個人品德行為與人格操守,更進一步形塑軍人社群對社會國家的關懷、尊重、誠信、廉潔、守法、羞恥心、責任心等等,同時也是我們能夠提供國軍從「普世倫理」中,找出一個最好的倫理價值與方向。孟子問齊宣王說:「您的臣子把妻子委託給朋友照顧前往楚國辦事,回來的時候,看見妻子正在挨餓受凍,飢寒交迫,那要怎麼辦呢?」齊宣王說:「立即與這個朋友絕交。」孟子又問:「您的臣子不能把百姓治理好,那要怎麼辦呢?」齊宣王說:「罷黜他。」 因此,軍人應學習如何與多元社會融合共處,在軍中推動倫理教育核心價值的認知與實踐,結合軍人武德「智、信、仁、勇、嚴」或全國共同校訓「禮、義、廉、恥」或教育部公佈的六大美德「關懷、尊重、責任、信賴、公平正義、誠實」等等,這些都是等量齊觀的倫理人我關係的行為準則。
軍人倫理教育不僅在強化個人的道德操守,更是奠定公共領域的國防共識,增進身為現代軍人與公民應有的道德價值、行為準則與文化素養。國家行政院所屬的國防部各級部會都應該建立「依法行政」的倫理觀念,正確地教導軍事專業與軍人操守。教育部已於近年取消軍校生「軍學士學位」的頒發,只依《大學法》授予學士學位,就是已經說明「教育專業」的倫理並不等同於「軍事職業」的訓練。全國軍人必須鄙棄軍隊傳統階級意識的觀念,認清戰場上或部隊中軍人被賦予的權責倫理。此刻,更應該義無反顧的支持並致力於軍中倫理的革新與國家未來永續發展,學習尊重軍中倫常,促使軍事組織、設備、人事正常化。這是軍中最重要的課題,更是今後軍中倫理正常管道發展的唯一途徑。
因此,強化軍中倫理的組織運作,快速提昇軍中人文素養,維繫軍中倫理與國家國防安全。錢穆先生以「軍官不得以軍隊為自己的勢力」,是因為沒有人可以一生以殲滅敵人為事業;也就是說,沒有人可以一生以殺人為工作目標。老子云「慈,戰則勝守則固」 ,又曰「為而不恃,功成而不處」 ,如果能培養未來軍官有「欲先民,必以身後之」 、「功遂身退」 身先士卒的倫理操守與風骨,才是國家社會真正的福祉。所以,軍中倫理教育應依據國防與教育法規設立、組織,並樹立教育的學術倫理。重視以仁存心,德成智出的倫理教育,強化軍官個人品格操守,奠定公共領域的國防共識,增進現代軍人認識人我關係的倫理價值、行為準則與道德素養。
在歷經軍中買官疑雲與江國慶案被證實為錯殺後,身為一位女性也是一位母親的我,想著建國百年的今天,世界正面臨經濟難題與地球暖化所造成的災變與糧食、水源等危機。而我們民主社會的政黨政治「多數決」所演生的政黨輪替,產生「軍人為何而戰?」的國家安全疑慮與軍中倫理的危機。試問,這攸關國家安全的軍事單位與軍隊選才命將,是否也與政黨政治的政務官因政黨輪替而走馬上任?並且宣誓效忠政治傾向不同、政黨選民不同的三軍統帥?軍將們關心官職升遷與自身權利保衛之餘,還會關心全國人民的福祉?如此一來,保障國家國防安全的共識是什麼?難道也隨著政權轉移而可以改變《憲法》保障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在軍事學校服務二十六年教職的我,想著要如何能夠提供我們國軍從「普世倫理」中,找出一個倫理價值最好的方向。
二十一世紀得到世界普遍關注的議題有:全球化人口過多暨一胎化的問題;社會貧窮與疾病的問題;戰爭和恐怖主義的問題;溫室效應的問題;物種滅絕的問題;沙漠化與環境變遷的問題;知識產權的問題;能源的問題等等。 在軍中倫理教育中應該增加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瞭解與關懷的世界觀,學習尊重基本人權、保護生態環境,愛國愛鄉土等責任義務。
就國家安全的國防共識與公義原則而言,國家行政院應督導國防部定出軍事教育訓練與終身學習的經費比例,大量培訓國防人文與科技人才的長程計畫;各軍事單位應該設置國家級的國防政策、科技、戰略、教育等研究訓練中心 ,並增設研究級的專業發展計畫小組或國家級「智庫」諮詢委員會 ,而非單一以軍警人員或政務官轉任為主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或中央或 地方黨部。應大量聘請知識份子精英與大學專業研究人才 ,成為建國發展的主力,集思廣益,集中力量,進行各項倫理與各類研究諮詢會,規劃國家政策未來的方向,以提昇國家卓越的競爭力。再將軍中倫理的道德教育與公民教育融入部隊、機構職能訓練內,注重人文素養,尊重基本人權、保護生態環境,才是奠定國家國防人本力量的超級戰力。
古諺云「忠臣必出孝子之門」,在軍中倫理教育應重視人權問題 。事實上,在軍事組織中對婦女人權的歧視問題仍以言語與態度、行政與設施等倫理上的歧視最為嚴重。 還有,教導如何推動各類型的公益活動,呼籲重視地球暖化所造成的危害,養成減碳、綠化活動與節約習慣等等。培訓從事現代化國防戰力的領導軍官,更應勇於面對批評,積極落實民主,尊重多元文化,經由職場教育訓練學習:討論、溝通以增進人我關係,接受合理質疑以及挑戰自我批判,並且能清晰洞察民主制度文人領導的機制,參與民主行政決策模式,追求軍事專業性議題的文武共識,明白組織變革的組織文化再造的功效,從而提高軍事組織團體的效率與效能。這才是二十一世紀軍中倫理教育從人性出發所展現的普世倫理價值,並且增進我們國家的生存能力。
行政院訂立的《教育基本法》第二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基本法》說明教育的目的在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人民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教育的目的在啟發智慧,激發潛能,引導學生學習知識,以培育國家人才。軍中倫理雖然以軍事學校的教育特色與國防安全為主要內容,但是軍人也是國家公民,更需履行國家頒行《教育基本法》的教育目的。國學大師錢穆先生云:軍人是為社會國家義務、服務、貢獻的偉大志業。並且強調:軍人教育本為人類教育中一最具崇高理想,最富偉大精神之教育。軍中高等教育的目的是為培養軍事人才,奠基國家的國防力量。 《軍事教育條例》第二條:軍事教育為國家整體教育之一環,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並依相關教育法律之規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導。 軍事教育為國家整體教育之一環,並非軍事教育是國家教育體制之外的獨立機構。我們由軍事學校學生的畢業證書,由教育部依教育法律而授予學位的事實可知,軍事教育為國家整體教育之一環,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並依相關「教育法律」 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 清楚說明軍事學校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為宗旨,也就是說軍事高等教育是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以提升國家安全,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奠基國防力量為宗旨。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軍事學校及班隊之設立,必須符合「國家國防政策發展需要,民間學校無法替代或滿足需求的軍事專業人才養成教育」 規定。培養國軍指揮、參謀的軍事幹部以及國防科技專業軍官人才,不僅是在培養《孫子兵法》「廟算勝者」 、「上兵伐謀」 ,能克敵制勝,不戰而屈人之兵 ,運籌帷幄,洞燭機先等能力的軍事戰略、謀略指參人才,更是為國家國防政策長程發展而栽培的具有普世倫理的國防人文科技人才,為國家國防政策、國軍建軍備戰之軍事發展需要的軍事專業 的軍人,以謀取百姓最大福祉。這樣具有普世倫理的軍人來推動有關國家國防政策長程發展的國防力量,維護全民安全。
就軍中倫理的文化、組織制度與社會價值觀的普世倫理而言,錢穆先生語重心長的提出:軍官不得以軍隊為自己的勢力。現階段軍中倫理教育,仍然以國家戒嚴時期「服從命令為軍人的天職」的階級意識型態 為口號。這麼一來,就會形成一種舊時代專制軍人的人格特質:潛藏著「習慣屈服於權力,卻又對威權深惡痛絕」的壓抑中;軍中官僚體系沈浸於「軍階與權力」的迷思下,直接驗證了「權力就是暴力」或「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的「瓦倫達效應」 。其實,國家在非戰時期,軍人的階級意識長期在任職的軍事單位或機構中,嚴重反應出史丹佛大學研究證明的瓦倫達心態:「軍官階級等於個人權力」的錯覺中而不自知,而使得軍中倫理教育偏重階級意識的「權勢」而非「軍事專業」。這也是軍中倫理教育人我關係在「公民教育」與「全人格教育」上的首要課題。
就未來軍人的角色與人格而言,軍中倫理教育應該全面落實允文允武的「全人格教育」,以軍人武德「智、信、仁、勇、嚴」的品德教育為原則,以符合現代普世價值的倫理教育 。至聖先師孔子曾經說過,不應該做的事去做,就是諂媚;遇見該做的事而不去做,那就是沒有勇氣。 又說:唯仁者,能好人,能惡人。
所謂「半部論語治天下」,孔子教誨人以仁存心,就能公正的評價好壞。這不但彰顯個人品德行為與人格操守,更進一步形塑軍人社群對社會國家的關懷、尊重、誠信、廉潔、守法、羞恥心、責任心等等,同時也是我們能夠提供國軍從「普世倫理」中,找出一個最好的倫理價值與方向。孟子問齊宣王說:「您的臣子把妻子委託給朋友照顧前往楚國辦事,回來的時候,看見妻子正在挨餓受凍,飢寒交迫,那要怎麼辦呢?」齊宣王說:「立即與這個朋友絕交。」孟子又問:「您的臣子不能把百姓治理好,那要怎麼辦呢?」齊宣王說:「罷黜他。」 因此,軍人應學習如何與多元社會融合共處,在軍中推動倫理教育核心價值的認知與實踐,結合軍人武德「智、信、仁、勇、嚴」或全國共同校訓「禮、義、廉、恥」或教育部公佈的六大美德「關懷、尊重、責任、信賴、公平正義、誠實」等等,這些都是等量齊觀的倫理人我關係的行為準則。
軍人倫理教育不僅在強化個人的道德操守,更是奠定公共領域的國防共識,增進身為現代軍人與公民應有的道德價值、行為準則與文化素養。國家行政院所屬的國防部各級部會都應該建立「依法行政」的倫理觀念,正確地教導軍事專業與軍人操守。教育部已於近年取消軍校生「軍學士學位」的頒發,只依《大學法》授予學士學位,就是已經說明「教育專業」的倫理並不等同於「軍事職業」的訓練。全國軍人必須鄙棄軍隊傳統階級意識的觀念,認清戰場上或部隊中軍人被賦予的權責倫理。此刻,更應該義無反顧的支持並致力於軍中倫理的革新與國家未來永續發展,學習尊重軍中倫常,促使軍事組織、設備、人事正常化。這是軍中最重要的課題,更是今後軍中倫理正常管道發展的唯一途徑。
因此,強化軍中倫理的組織運作,快速提昇軍中人文素養,維繫軍中倫理與國家國防安全。錢穆先生以「軍官不得以軍隊為自己的勢力」,是因為沒有人可以一生以殲滅敵人為事業;也就是說,沒有人可以一生以殺人為工作目標。老子云「慈,戰則勝守則固」 ,又曰「為而不恃,功成而不處」 ,如果能培養未來軍官有「欲先民,必以身後之」 、「功遂身退」 身先士卒的倫理操守與風骨,才是國家社會真正的福祉。所以,軍中倫理教育應依據國防與教育法規設立、組織,並樹立教育的學術倫理。重視以仁存心,德成智出的倫理教育,強化軍官個人品格操守,奠定公共領域的國防共識,增進現代軍人認識人我關係的倫理價值、行為準則與道德素養。
2011年6月26日 星期日
2011年6月19日 星期日
玄樸
玄樸
其實,滿好笑的,
我抄寫了一遍老子,
在媽祖廟攤販買了一只端硯,變成我的驕傲。
換了一顆玄樸的心,
感恩所擁有的一切,
不再拘泥而復歸生命的有無。
看著新生命的成長,
有一顆驕傲的心,
是呀!多不容易!
想到這裡,
我不禁熱淚盈眶,
眼淚就這樣滾下面頰,
變成嗚咽溪澗,
讓微風輕撫!
暑假入闈,回家才一會兒,
家裡的床有熟悉的味道,
像偌大的胸懷,
老子云:樸。
在校園大樹下的長凳子上,
我享受風輕雲淡的夏日豔陽
我徘徊在高師大校園的荷花池畔,
細數花瓣深淺的粉紅色調,
如果沒有荷葉的陪襯,
那有這一池塘夏季的嬌豔,
在陽光下。
不知從何時開始,
學會了讓自己沈浸於每一次與大自然的悸動,
與花兒共舞,與蟲鳥合鳴,
隨風飄揚,
復歸靜默。
等待不朽的旭日,
東昇!
在我心中,
隨著謙卑而遠離,
老子曰:營魄抱一,能無離乎?
不想拋
其實,滿好笑的,
我抄寫了一遍老子,
在媽祖廟攤販買了一只端硯,變成我的驕傲。
換了一顆玄樸的心,
感恩所擁有的一切,
不再拘泥而復歸生命的有無。
看著新生命的成長,
有一顆驕傲的心,
是呀!多不容易!
想到這裡,
我不禁熱淚盈眶,
眼淚就這樣滾下面頰,
變成嗚咽溪澗,
讓微風輕撫!
暑假入闈,回家才一會兒,
家裡的床有熟悉的味道,
像偌大的胸懷,
老子云:樸。
在校園大樹下的長凳子上,
我享受風輕雲淡的夏日豔陽
我徘徊在高師大校園的荷花池畔,
細數花瓣深淺的粉紅色調,
如果沒有荷葉的陪襯,
那有這一池塘夏季的嬌豔,
在陽光下。
不知從何時開始,
學會了讓自己沈浸於每一次與大自然的悸動,
與花兒共舞,與蟲鳥合鳴,
隨風飄揚,
復歸靜默。
等待不朽的旭日,
東昇!
在我心中,
隨著謙卑而遠離,
老子曰:營魄抱一,能無離乎?
不想拋
2011年5月15日 星期日
第4條帶職帶薪進修, 第 7 條依規定改敘薪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38
名 稱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第 4 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帶職帶薪進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
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
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
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
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休假進修、研究:係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
學術性之進修、研究。
四、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
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
參加之進修、研究。
第 5 條全時進修、研究給予公假。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第 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
列事項:
一、學校發展需要。
二、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
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
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第 7 條 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得按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依規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
二、依規定向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
三、依規定改敘薪級。
四、協助進修、研究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
五、列為聘任之參考。
六、列為校長、主任遴 (甄) 選之資績評分條件。
七、進修、研究成果經採行後,對教學或服務學校業務有貢獻者,依規定
核給獎金、請頒獎章或推薦參加機關、機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動。
前項第六款之規定,以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為限。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其他獎勵規定。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
或指派參加國內進修、研究者,給與全額補助。
二、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參加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之國內進修、研究,得
由服務學校視經費預算,給與半數以下之補助。
前項進修、研究費用,包括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
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進修、研究應於學期或進修、研究階
段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
公立學校教師國外進修、研究費用,由服務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私
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所需費用,得由各校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
第 9 條 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鼓勵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亦得寬列經費予以補助。
第 10 條學校辦理教師進修、研究成效,應列為學校評鑑之重要項目。
第 11 條 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
成者,應立即返回原校服務,不得稽延。
第 12 條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
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
不在此限。
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
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 13 條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
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研究契約書之約定,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
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第 14 條 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依大學法聘任之大學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
三、幼稚園園長 (主任) 及教師。
第 1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名 稱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第 4 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帶職帶薪進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
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
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
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
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休假進修、研究:係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
學術性之進修、研究。
四、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
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
參加之進修、研究。
第 5 條全時進修、研究給予公假。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第 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
列事項:
一、學校發展需要。
二、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
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
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第 7 條 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得按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依規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
二、依規定向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
三、依規定改敘薪級。
四、協助進修、研究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
五、列為聘任之參考。
六、列為校長、主任遴 (甄) 選之資績評分條件。
七、進修、研究成果經採行後,對教學或服務學校業務有貢獻者,依規定
核給獎金、請頒獎章或推薦參加機關、機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動。
前項第六款之規定,以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為限。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其他獎勵規定。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
或指派參加國內進修、研究者,給與全額補助。
二、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參加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之國內進修、研究,得
由服務學校視經費預算,給與半數以下之補助。
前項進修、研究費用,包括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
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進修、研究應於學期或進修、研究階
段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
公立學校教師國外進修、研究費用,由服務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私
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所需費用,得由各校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
第 9 條 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鼓勵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亦得寬列經費予以補助。
第 10 條學校辦理教師進修、研究成效,應列為學校評鑑之重要項目。
第 11 條 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
成者,應立即返回原校服務,不得稽延。
第 12 條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
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
不在此限。
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
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 13 條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
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研究契約書之約定,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
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第 14 條 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依大學法聘任之大學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
三、幼稚園園長 (主任) 及教師。
第 1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原本101年8月申請前往哈佛大學費正清研究中心訪問學者,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的「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的第四條「帶職帶薪進修、研究」的三、休假進休、研究。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是獎勵教師休假「帶職帶薪進修、研究」的辦法。
結果上星期申請時,才發現國防部99年新頒「國軍軍事學校教師人事處理規定」二十五條下新加入一條:專任教師只得申請「留職停薪」休假研究一學年,而「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時間不予計算。的特別條款與原依據法令獎勵「帶職帶薪」進修研究相去甚遠,甚至成為負面條款。形成了子法違反母法,原本獎勵「教授休假帶職帶薪進修、研究的辦法」,變成了懲罰教授「教授休假進修留職停薪而且扣除年資」,在法律上:國軍軍事學校教師人事處理規定二十五條「子法違反母法」應屬無效規定?又對教授先生獎勵休假進休、研究變成懲罰休假進休、研究?是否可以提出修法?軍事大學中教授人數極少(空軍官校只有兩位教授,我是僅有的女教授),因為缺乏合宜的法令制度與教師倫理,另一方面對教授沒有鼓勵與禮遇制度,反而因低階教師多數决的投票方式或修法,降低、打壓教授應有的休假研究進修權利,使得教授們一一求去。此僅為冰山一角。
這就像保險法約定一樣,當少數意外者需求使用相關法規時,發現保險法規單方面被修改而且權利早己被剝奪。對於用不到的人事不關已,這涉及百年樹人與國家安全的軍事教育法規,也因為民主多數决的運用,讓有心爭奪職權的低階教師,單方面利用民主多數决修改法令而不被察覺有異,此乃一二例罷了。
茲再舉軍事教育第九條為例: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5條大學組織層級至多以二級為限。軍事教育條例是經過教育部與立法程序通過的法規,由教育部發給軍官大學學士學位證書,但軍事大學組織法訂立不但一二級組織名目混亂,又將教師資級職格降級助理教授?
軍事教育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原文
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軍事學校,其分設學院者,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科)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未設學院者得依實際需要,置部主任一人,整合各系教務。
系主任、所長及部主任,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科主任,就具備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系(科)主任、所長及部主任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軍事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事實上:軍事教育條例法規混淆一二級組織與教師資格
軍事教育條例第9 條
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軍事學校,
其分設學院者,各置院長一人(一級單位),綜理院務;
未設學院者得依實際需要,置部主任一人(一級單位=院長) ?,整合各系教務。
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 ),辦理系(科)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
系主任、所長(二級單位 )及部主任(一級單位=院長) ?,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科主任(二三級單位? ),就具備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系(科)主任、所長(二級單位? )及部主任(一二級單位 ?)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軍事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軍事大學設有通識中心主任(一級單位 )卻未明定?
母法為大學法的組織為:
大學法第 13 條
大學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
各學系置主任一人,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辦理系、所務。
大學並得置學位學程主任,辦理學程事務。
院長、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採任期制,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院長,依該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
任之。(一級單位 )
二、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依該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就副教
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二級單位 )
而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大學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行政單位,其組織層級至多以二級為限。
國防部99年頒訂國軍軍事學校教師人事處理規定二十五條內容明文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的「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的第四條「帶職帶薪進修研究」所定,卻更改教授帶職帶薪休假進修、研究,並以特別條款加入:專任教師得申請「留職停薪」休假研究一學年,而「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時間不予計算。處理規定中。
是否能研究為什麼軍事教育條例、國軍軍事學校教師人事處理規定與所依據的法源原內容背道而馳?修法卻使國軍軍事教育陷入:教學與教師降低素質的自貶窘態,更貶低軍事學校與軍校學生卓越競爭力的社會觀感。明顯違反大學法與教師法為提昇國家競爭力、學校素質與培養人才而立法的善意。
附件:相關規定
軍事教育條例第8 條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前項軍事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之任職條件、任期及任 (免) 職,由國防部定之。
但基礎教育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得聘文職人員擔任。
空軍官校通識中心教授姬秀珠敬上100.5.12
教育的組織運作應以大學法第十三條:聘請「教授」[1]兼任,負責規劃、推動通識教育課程及共同課程,以培育人才、研究學術、提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軍事教育條例第十四條:軍事學校文職教師之權利義務,依相關教育法律辦理。軍人也是國家公民,國防部隸屬於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實施的國家法律,國軍作業要領、規定等抵觸國家法律,是無效的。
軍事教育條例第一條:為健全軍事教育,培養軍事人才,以奠基國防力量,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所謂『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與『教育法律之規定』是指:
憲法一百七十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
憲法一百七十一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憲法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二章第四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中央法規標準法六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十一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行政程序法第一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行政程序法一五八條: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等等,這些都是教育的內容以及知識份子應有的法律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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